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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计算机学会章程

作者:淮安市计算机学会   时间:2014-05-02   点击数:

淮安市计算机学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一)中文名称:淮安市计算机学会

(二)英文译名:HuaiAn Computer Association (缩名HA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淮安市内从事计算机理论研究、教学实践与应用开发、办公自动化、信息工程和信息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科技群众团体,属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淮安市广大计算机教育、科技、信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计算机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科技方针。加强组成单位间、会员间的密切联系,促进计算机学术交流。普及与推广计算机应用,开展技术咨询,提供技术试验基地,促进计算机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计算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计算机界技术力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为淮安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安市民政局,并自觉接受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和淮安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淮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计算机的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合作,形成群体力量进行联合攻关等活动;

(二)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科技团体间科技合作;

(三) 促进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开发,组织成员开展计算机优秀成果的有偿转让,优惠推广应用,把技术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促进信息化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四) 组织科技培训、科技论证、技术咨询,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组织计算机科技工作者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五) 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六)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评选和推荐优秀工作成果和论文;

(七)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八) 表彰和奖励为本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九) 努力完成党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计算机科技工作者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凡从事计算机系统(含配套设备)生产、技术开展、科研教学、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承担本会分配的任务,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获取有关资料;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会员在实际开发应用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有权要求学会给予帮助与支持;开发出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在本会范围内可优先推广使用;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维护会员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认真负责的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技术成果,不断丰富本会计算机资源;

(五) 尊重他人的技术成果与劳动代价,未经本会及有关单位(个人)同意,不复制、不转手交换、不销售他人技术;

(六) 对有困难求援的成员单位,应给予热情的指导和优惠服务;

(七) 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淮安市科协审查和淮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制订的工作和任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设置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十一) 推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

(十二) 管理本会的财务;

(十三)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上述人员在任职有变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专项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会的经济收入,用于本会建设和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淮安市民政局和淮安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时本会设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以上待遇的,不能再享受)。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淮安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淮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淮安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淮安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淮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淮安市科协和淮安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 5 月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淮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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